條款及條件

條款及條件

本旅遊條款和條件文件是旅行社法第 12-4 條和第 12-5 條規定的交易條款的一部分。

1. 代辦旅遊合約

  1. (1) 責任由經營代理人組織旅行套餐的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其完整名稱見下文及其印刷及線上資料。客戶同意與本公司安排旅遊,應與本公司簽訂《代辦旅遊合約》(以下簡稱「旅遊合約」)。
  2. (2) 公司應提供旅遊安排和行程管理,以便客戶在旅行期間接受交通/住宿經營者提供的旅遊服務,包括旅遊、票務、租賃服務、交通和/或住宿(以下簡稱「旅行配套」)。公司製定的旅遊行程。
  3. (3) 合約的內容和條件應符合根據旅行社法制定的本公司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每個旅行行程、本合約規定的條件以及代理組織的旅行套餐的內容和條件(以下簡稱「代理旅行配套」)為「代理組織旅遊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2. 代辦旅遊合約的適用及簽訂

  1. (1) 客戶應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公司申請表上的信息,並連同必要的預訂押金一起提交。支付押金需繳納相關票價、取消費用或罰款。
  2. (2) 本公司可以透過網路申請的方式受理旅行合約的申請。
  3. (3) 旅行合約自公司在付款前發出接受旅行合約的通知後生效。
  4. (4) 申請團體旅遊(2人以上)時,應由本公司與團體代表簽訂旅遊合約。
  5. (5) 本公司對集團代表過去或未來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6. (6)如果團體代表不隨團,我們將考慮由代表選定的一名成員作為團體代表,在旅行套餐開始日後負責合約。
  7. (7) 若預訂時因座位或房間滿座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簽訂旅行合同,本公司可要求顧客在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等到指定日期。
  8. (8) 客戶在旅行期間如需特別考慮,應在提交申請時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可行的情況下予以滿足。

3. 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申請的特殊條件

  1. (1) 未滿 20 歲的客戶在旅遊配套和/或旅遊期間獨自旅行時,應向本公司提供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未滿 13 歲的客戶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2. (2) 若客戶的年齡、資格、技能或其他條件不符合旅遊套裝行程(包括針對特定客戶類別或目的的旅遊)的規定,本公司可拒絕其申請。
  3. (3) 因慢性疾病、一般健康狀況不佳、懷孕或身體殘疾而需要本公司在旅遊配套(包括旅遊)期間給予特別關注的客戶,應在申請旅遊配套時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應在可行且合理的範圍內滿足此類要求。如果本公司根據客戶的要求做出特殊安排,則客戶應承擔與該要求相關的費用。本公司可要求客戶提供醫療證明。如果旅行目的地和設施的條件無法保證安全、順利運行,或要求客戶陪同,公司可能會拒絕客戶的申請。在某些情況下,包括對年齡和/或健康狀況和行動能力有特定要求的旅行,公司將更改部分行程,或建議客戶以最低額外費用參加其他旅行,或拒絕其參加旅行。關於第 1、2 和 3 條,公司應在提交申請後的一周內通知客戶是否接受或拒絕參加旅行。
  4. (4) 如果公司確定客戶在包括旅行的旅行套餐期間因疾病、功能性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醫生進行醫療診斷或治療,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順利運作。此類措施產生的所有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5. (5) 本公司不得在旅行配套和/或旅行期間安排客戶因自己選擇的原因而進行的獨立活動。但是,公司可根據具體旅行行程,在單獨條件下安排此類活動。
  6. (6) 若公司確定客戶可能會對旅行團和/或旅遊參與者的團體活動造成尷尬、不便或乾擾,本公司可拒絕客戶參與。
  7. (7) 公司也可能因營運原因拒絕客戶參與。

4. 交通費用的支付

旅行費用(以下簡稱「費用」)應在單獨開立並發送給客戶的發票上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 任何交易費用,即信用卡附加費、銀行轉帳費用或付款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其他服務費必須由客戶支付,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5. 票價的適用

  1. (1) 除另有說明外,13歲以上的旅客以成人票價,6至12歲的旅客依兒童票價。一名五歲或以下的兒童可以與成人同行,但不會獲得膳食等服務。
  2. (2) 每個旅行配套及旅行行程均標明票價。請客戶依出發日期及參加人數確認票價。
  3. (3) 該票價為計算取消費用(第11-1條)、未履行費用(第13條)及變更費用(第19條)的基礎。

6. 包含在票價中

以下內容可能包括與您選擇的旅行配套無關的項目。請注意,票價包含的項目僅限於行程中指定的項目。對於下列項目,即使客戶選擇不使用相關服務,公司原則上不會退還票價: 餐點:各行程中指定的餐點。 交通:列車、巴士及各行程中指定的其他交通服務。除非旅行合約中明確同意,否則不會提供預留座位。 觀光和短途旅行:每個行程中指定的觀光景點的入場費,包括寺廟、神社、博物館、某些活動所需的租賃設備等。 交通:如果參加人數超過一定數量,可以使用小型巴士。 導遊服務:每次旅行的「包含」欄內都列出了會說英語的工作人員陪同服務。 稅金:消費稅。

7. 不包含在票價中

前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費用、開支,例如: 洗衣、電話、額外餐點和飲料以及任何其他個人性質的費用。 超額行李。 受傷和疾病的醫療費用。 旅行,包括抵達/出發以及行程起點和終點之間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8. 旅遊服務內容的修改

在旅行合約簽訂後,公司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修改其內容和服務:自然災害或災難、天氣狀況、內亂、交通/住宿設施提供的服務暫停、提供的交通不基於原經營計劃、政府命令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當行程中的安全、順利運行被認為不可能,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旅行(包括任何旅行)無法繼續時,公司保留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必須及時解釋其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根據旅行合約履行職能的情況。但根據情況需要修改後,可以作出說明。

9. 票價變更

由於異常或不可預見的經濟發展,公司可能會根據交通費和/或代理商組織的旅行配套費用的增加或減少來修改其收費表。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在出發前 15 天前通知客戶。 當旅行和/或旅遊運營成本因第 8 條或以上規定的因素而增加時,公司可以相應地調整票價,但由於交通座位等設施短缺而需要替換的情況除外。 如果旅行費用下降,公司將相應降低票價。 如果公司規定票價取決於參加人數,並且由於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參加人數發生變化,公司將在旅行合約規定的允許範圍內更改票價。

10. 變更參與者

簽訂旅行合約的顧客,經本公司同意,可以將合約的狀態轉讓給第三方。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在本公司提供的表格中輸入所需資訊並連同指定的手續費一起提交。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合約地位轉讓須經公司同意後生效。  

11. 客戶取消旅行合約

  1. (1) 客戶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取消旅行合同,但必須按照下文第 13 條的規定向公司支付取消費用。
  2. (2) 如果客戶為了方便而希望更改旅行配套和/或旅行日期,公司將在可行的情況下滿足此類要求。但是,如果公司無法滿足此類要求,則將向客戶收取指定的取消費用。
  3.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顧客可以解除旅行合同,無需支付解除費用。
a) 旅行合約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但變更僅限於第十九條表左所列情形及其他重要情形。 b) 依第9-1條規定增加票價時。 c) 因自然災害或災難、天氣狀況、社會騷亂、交通、住宿及其他設施相關服務暫停、政府命令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安全、順利運行時,或有正當理由認為旅行套餐和/或旅遊無法繼續。 d) 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向客戶交付約定的旅行行程時。 e) 因本公司的責任原因而導致無法運作時。     4. (4) 公司應退還已收取的票價扣除取消費用後的剩餘金額。因第3條規定的原因解除旅行合約時,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12. 公司取消旅遊合約和旅遊配套

 
  1. (1)如果客戶未在規定日期之前支付票價,公司可以取消旅遊合約。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向公司支付相應的取消費用。
  2. (2)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公司可以取消旅遊合約。
  a)當客戶明顯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參加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的性別、年齡、行動能力、健康、資格、技能或其他要求。 b)當客戶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被認定不適合參加旅遊配套和/或旅遊。 c)當有證據顯示客戶威脅到對其他參與者造成尷尬或不便,或可能以其他方式乾擾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的集體活動的順利進行時。 d)當公司在旅遊合約中規定的最低參與者人數未達到時。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在最初出發日期前 14 天之前通知客戶取消旅行套餐和/或旅行。 e) 當旅行合約簽訂時明確規定的必要條件無法實現時,例如滑雪旅行配套和旅行的降雪量不足,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所需條件無法滿足時。 f) 發生自然災害或災難、惡劣天氣條件、內亂、交通、住宿等相關服務暫停、政府命令或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以及無法按照旅行合約中規定的行程安全順利地運行,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旅行配套和/或旅行無法繼續。 g) 當客戶要求超出合約細節合理範圍的事情時。 h) 即使在通訊合約簽訂後,如果公司因客戶的信用卡無效或根據信用卡公司的協議無法收到指定的票價金額。   3. (3) 本公司依前項第1項規定解除旅遊合約時,應在扣除規定的違約金後退還費用。本公司依前項第2項規定解除旅遊配套及/或旅遊時,應全額退還客戶已支付的團費。

13. 取消費

(1) 如果客戶因個人原因取消旅行合同,則票價將適用以下取消費率。以下費率適用於旅行配套和/或旅遊的取消:

團體旅遊/一日遊的取消費率:

  1. (1) 若公司在旅遊開始日期前 1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1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7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3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5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當天、旅行出發時間之後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旅行費用的 100%。 *

私人旅遊/包車服務

  1. (1) 若公司在旅遊開始日期前 22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21 天至 15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14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3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5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當天、旅行出發時間之後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旅行費用的 100%。 *

過夜旅行包括住宿或僅住宿。一般住宿:

  1. (1) 若公司在旅遊套裝開始日期前 2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若公司在旅遊套裝開始日期前 2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套餐票價的 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7 天內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配套費用的 100%

過夜旅行包括住宿或僅住宿。獨立住宿:

 
  1. (1) 若公司在旅遊套裝開始日期前 9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2) 若公司在旅遊套裝開始日期前 90 天至 31 天收到取消通知: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30 天內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配套費用的 100%

2022 年 9 月 7 日起購買的無導遊旅行配套,包括航班和住宿:

  1. (1) 支付您的旅行配套後,將收取以下取消費用:套餐票價的 20%,此外,航空公司還會收取任何進一步的取消費用。 * (2) 若公司在旅行當天起 60 天後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配套票價的 100%。 *

  • (2) 支付票價即表示客戶同意上述取消政策。任何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情況,包括採用不同取消政策的住宿,公司將在支付票價之前通知客戶。
  • (3) 如果在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取消旅行貸款預訂,則將收取上述取消費用。
  • (4) 若客戶未能在指定日期之前支付費用,本公司將視為客戶於隔天取消,並收取上述取消費用。
  • (5) 取消通知的時間以日本當地時間為準。
  • *(6) 退款過程中產生的任何交易費,即信用卡附加費、銀行轉帳費或任何其他服務費(通常在 4% 至 4.5% 之間)必須由客戶支付,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出發後取消

(1) 客戶取消: a) 當顧客因個人因素離開旅遊團時,本公司將視為喪失合約權利並要求退款。 b) 如果由於超出客戶責任的原因而無法按照旅行合約中的承諾提供某些服務,則合約的相關部分可能被取消,並從票價中扣除適當的退款。  

(2) 公司取消:

本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在出發日期後取消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的旅遊合約:

  1. a) 客戶因疾病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旅遊配套和/或旅遊。 b) 客戶因疏忽旅遊配套和/或旅遊領隊的指示,或對這些人員或陪同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或威脅,擾亂旅遊配套和/或旅遊參與者的集體活動秩序,從而危及安全、順利運作。 c) 因天災、天氣狀況、內亂、勞資糾紛、交通或住宿設施暫停服務、政府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無法繼續。
  (3)取消和退款: 若本公司根據上述第 2-1)條取消旅遊合同,則向客戶提供的旅遊服務應視為已完成,並應退還尚未提供的服務的票價。因停止營運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或因本公司已支付(或將支付)費用、取消費、違約金等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時,本公司將僅退還其餘額。   (4)取消和退款: 如果公司根據上述第2-1)條取消旅行合同,則向客戶提供的旅行服務應視為已完成,並且應退還尚未提供的服務的票價。因停止營運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或因本公司已支付(或將支付)費用、取消費、違約金等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時,本公司將僅退還其餘額。

15. 旅行費用的退款

  1. (1)如果本公司根據第9條規定,因票價降低等原因而承擔向客戶退款的責任,且客戶或本公司根據第11條至第14條規定解除了旅行合同,則在出發前退款時,本公司應在取消後的第二天起第7日內退款;在出發後退款時,本公司應在旅行套餐結束後的次日起30日內退款。但是,如果本公司已經支付了或將要支付因取消而未提供的服務而產生的取消費、違約金等費用,則該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2. (2)客戶必須在計畫出發日後的一個月內,向購買旅遊套餐的銷售處申請退款。

16. 公司的責任與免責條款

  1. (1)公司在履行旅遊合約條款規定的義務時,如果因故意疏忽或過失給客戶造成損害,公司應對該損害承擔責任。但這僅適用於損害發生之日起 2 年內報告損害的情況。

(2) 本公司將賠償上述行李的損壞,但自損壞發生之日起 14 天內必須報告,每人最高賠償額為 15 萬日元。本公司故意或因嚴重過失造成的損壞不適用。若有以下任何原因,本公司對上述第 1 條規定的客戶所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a) 自然災害、戰爭、內亂以及因此而導致的旅行行程的變更或取消。 b) 交通或住宿期間的事故,包括火災、地震或上述任何事件造成的損害。 c) 因上述原因導致的與交通或住宿設施相關的服務停止以及旅行行程的變更或取消。 d) 日本或外國政府的命令、移民法規、傳染病導致的隔離以及因此而導致的旅行行程的變更或取消。 e) 客戶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意外。 f) 食物中毒。 g) 盜竊。 h) 由此導致的交通設施延誤、停駛、時刻表和路線變更、旅行行程變更和/或在目的地停留時間縮短。

17. 特殊賠償

  1. 1.根據旅遊合同,無論第16-1條是否規定本公司有責任,在旅遊配套期間,如果發生意外或者特殊情況導致客戶死亡或者遭受重大身體傷害,本公司均應向客戶支付賠償金或者慰問金,以及/或支付行李損壞賠償金。無論第16條(1)項規定的本公司的責任是否發生,根據本公司的特別賠償規定,對於客戶在參加代辦旅遊配套期間,由於不可預見的或者突發的外部事件導致生命或者身體受到一定損害的,本公司將支付死亡賠償金一千五百萬日元(JPY15,000,000);對於殘障賠償金一千五百萬日元(JPY15,000,000);住院慰問金,金額為二萬日元( JPY 20,000)以上、二十萬日圓(JPY 200,000)以下;醫院交通慰問金,金額為一萬日元(JPY 10,000)以上、五萬日元(JPY 50,000)以下。如果發生個人物品和行李的損壞,公司將對每件或每套物品支付不超過十萬日元(JPY 100,000)的賠償金,對於每個代理組織的旅行配套,公司將對每位客戶支付不超過十五萬日圓(JPY 150,000)的賠償金。
  2. 2. 如果損害是由於客戶的故意疏忽、醉酒駕駛和/或疾病造成的,公司將不支付賠償金或提供第 1 條規定的慰問金。如果客戶從事危險運動和活動,包括任何與雪有關的活動,如滑雪、滑雪板、雪地摩托車、使用雪地滑板車、雪地駕駛、雪橇等,也適用同樣的限制。
  3. 3. 本公司不會對旅行合約中未包括的任何活動支付賠償金或提供第1 條規定的慰問金,例如跳傘、雪橇、懸掛式滑翔(機動或其他)、旋翼機飛行、登山(使用鎬等專業工具)以及客戶在空閒時間從事的其他旅行合約中未包括的活動。
  4. 4. 除公司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免於公司責任的物品外,以下物品也不屬於公司的責任範圍。珠寶/貴金屬(手錶、眼鏡等日常實用物品除外)、個人電腦/文字處理器及配件、資料及類似物品、駕照、簽證、存款收據(包括存摺和銀行卡)及類似物品、滑雪、單板滑雪、風帆衝浪、水肺潛水、衝浪或類似運動的設備。
  5. 5. 如果公司同時承擔第1 條規定的賠償義務和第16 條規定的客戶損害賠償義務,則在滿足上述任何一項義務時,兩項義務均應在其金額限制內視為“已執行” 。

18. 客戶的責任

公司應要求客戶賠償因客戶故意疏忽、過失、違反公共秩序和禮儀的行為或違反公司組織旅遊合約的規定而造成的公司損失。
  1. (1)客戶應盡一切努力利用從公司獲得的信息,了解其權利/責任的詳細信息以及旅遊配套條件的詳細信息。
  2. (2)旅遊配套開始後,如果客戶發現所提供的旅遊配套服務與旅遊合約中規定的服務不同,客戶應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安排代理或旅遊服務提供者報告差異。

19. 行程預訂擔保

  • (1) 如果旅行合約內容發生下表中列出的重大變更(除以下1 中提到的變更外),公司應將票價乘以表格右側欄中所示的費率來計算變更補償金,並在旅行合約終止之日起30 天內退還給客戶。但是,如果由於上述變更而明顯發生第 16-1 條規定的責任,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而是支付部分或全部損害賠償金。
  • (2) 若變更因下列原因發生,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a) 惡劣天氣和天災,妨礙旅行行程。 b) 戰爭。 c) 國內動亂。 d) 政府命令。 e) 交通、住宿等服務的中止,例如取消、中斷、終止等。 f) 因營運時間表延誤或變更而提供與原計劃不同的交通服務。 g) 為防止參與者死亡或身體傷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 (3) 依第 13 條至第 16 條取消旅遊合同,且取消的部分發生變更時,本公司不支付賠償金。
  • (4) 即使旅遊合約內容有重大變更,如下表左欄所述,如果變更的是約定的旅遊套餐和行程,且變更屬於本公司印刷品和線上資料中規定的服務範圍,本公司也不支付賠償。
  • (5) 無論上述第 1 條如何規定,本公司根據一份組織旅遊合約支付的變更賠償最高金額為票價乘以 15%。但是,如果總金額低於 1,000 日元/日元,則不支付該金額。
  • (6) 情況需要時,如果客戶同意,本公司將透過提供相當於賠償金的經濟利益或損害賠償而不是現金支付的方式向客戶進行賠償。
  • (7) 如果本公司根據上文第1 款對變更進行了賠償,但發現本公司對第16-1 條所述變更負有責任,則本公司應在扣除根據上文第1 款的規定已支付的金額後,向客戶支付第16 條所述的損害賠償金。
  • (8) 若旅行配套中提供所有服務時,旅行服務的提供順序與原先規定的順序發生變更,本公司不提供賠償。
  本公司應支付賠償的變更

變更賠償金額適用於專門包括一次或多次旅行或一日遊的旅行配套。每次事件的賠償金額如下:

  1. (1) 旅遊手冊中規定的旅遊出發或終止日期的變更:如果在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1.5%。若在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3.0% (2) 旅遊手冊中規定的目的地或旅遊景點入口和/或設施(包括餐廳)的變更:如果在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1.0%。若在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2.0% (3) 旅遊手冊中規定的交通設施等級或設備變更為更低成本(僅當變更後的總價格低於旅遊合約中規定的價格時):如果在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1.0 %。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 2.0% (4) 旅遊手冊中所載明的交通工具或營運公司發生變更: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 1.0%。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 2.0% (5) 上述第 (1)至(4) 項中旅遊手冊中旅遊名稱的變更,適用以下費率,而非上述費率: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 2.5%。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 5.0%
  • 註1:若旅遊手冊中所載明的內容與最終行程中所載明的內容之間發生變化,或最終行程中載明的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之間發生變化,則每次變更均視為一次變更。 註2:上述(5)項的變更,不適用(1)至(4)項的補償率,適用(5)項的補償率。 註3:交通設施變更為每搭乘一艘船或汽車變更一次,其他旅遊服務變更為每項變更一次。 註4:(3)及(4)項的交通設施伴隨住宿設施使用時,變更為每住宿一晚變更一次。 註5:(3)項的交通設施公司名稱變更,如果設施本身發生變更,則視為變更。 註6:交通設施公司名稱變更,不適用包括升級或設施在內的變更。

20. 旅遊保險建議

旅行期間受傷可能會產生大筆治療費用或交通費用。事故還可能導致索賠和賠償,而索賠金額很難從肇事者那裡收回。為了防範此類情況,我們建議客戶在整個旅行期間購買足夠金額的國際或國內旅遊保險。

21. 旅遊條件和票價的有效性

本網站規定的條件和票價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起有效。  

22. 其他

  1. (1)客戶應支付因要求公司工作人員和/或導遊親自陪同購物等目的而產生的費用、因客戶受傷或生病而產生的費用、因個人疏忽而退回或遺留的物品以及因獨立活動而產生的變更。
  2. (2)即使紀念品商店是由公司或其當地旅行社介紹的,客戶也應對個人購買決定承擔全部責任。
  3. (3)其他事項以公司的旅遊合約為準。
  4. (4)這些條款和條件可能會根據 Machinovate 旅遊合約而發生變化,並受日本法律的管轄和解釋。
  5. (5)長野地方法院應處理因解釋和履行這些條款和條件而產生的所有爭議。
  6. (6)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得重新進行旅遊配套或旅遊。

(旅行社執照號碼:長野 2-562) Snow Monkey Resorts Tours 日本長野縣長野市栗田 2159 號 電話:(+81)26-219-6256 全日本旅行社協會會員 旅行服務主管:Azusa Fukuh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