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旅遊條款和條件文件是旅行社法第 12-4 條和第 12-5 條規定的交易條款的一部分。

1. 代理商組織的旅行配套合約

(1)負責代理旅行配套業務的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其全名如下,並已在其印刷和線上資料中列出。客戶同意與本公司簽訂旅遊安排合約(以下簡稱「旅行合約」)。 (2)公司負責提供旅行安排和行程管理,確保客戶在公司製定的旅行行程中,獲得由交通/住宿運營商提供的包括旅遊、票務、租賃服務、交通和/或住宿在內的旅行服務(以下簡稱「旅行配套」)。

2. 代理商組織的旅遊配套合約的應用及其終止

(1)客戶應依公司要求填寫公司申請表,並連同必要的預訂定金一併提交。已支付的定金將扣除相關票價、取消費用或罰款。 (2)公司可接受線上申請的旅行合約。 (3)旅行合約自本公司在收到付款前發出接受通知之日起生效。 (4)申請團體旅遊安排(2人以上)時,旅遊合約由公司與團體代表交換。 (5)公司對團體代表過去或未來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概不負責。 (6)如團體代表未能隨團出行,我們將指定該代表指定的一名成員為團體代表,負責自旅行套餐開始之日起履行合約義務。 (7)如因座位或房間已滿或其他原因導致旅行合約無法最終確定,公司可徵得客戶同意後,請客戶等待至指定日期。 (8)客戶如需在旅行期間獲得特殊照顧,應在提交申請時告知公司,公司將在可行的情況下予以滿足。

3. 旅行配套和/或旅遊申請的特殊條件

(1)20歲以下的旅客如在旅行配套及/或旅遊期間獨自出行,須向本公司提供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 13歲以下的旅客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2)如旅客的年齡、資歷、技能或其他條件不符合針對特定客戶群或目的的旅行配套(包括旅遊團)的規定,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 (3)如旅客因慢性疾病、一般健康狀況不佳、懷孕或身體殘疾等原因需要在旅行配套(包括旅遊團)期間獲得本公司的特殊照顧,應在申請旅行配套時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可行且合理的範圍內滿足此類要求。如本公司依旅客要求做出特殊安排,則旅客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本公司可能要求旅客提供醫療證明。若旅行目的地及設施條件無法保證安全、順利的行程,或要求客戶由陪同人員陪同,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的申請。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年齡、體能或行動能力有特定要求的旅行團,本公司將調整部分行程,或建議客戶以最低額外費用參加其他旅行團,或拒絕客戶參加該旅行團。關於第1、2和3條,本公司將在收到申請後一週內通知客戶是否接受其參加該旅行團。 (4) 若本公司認定客戶在包含旅行團的旅遊配套期間,因疾病、功能性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接受醫生診斷或治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行程順利進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5) 在旅遊配套和/或旅行團期間,本公司不安排客戶自行選擇的獨立活動。但是,公司可依具體行程安排,另行安排此類活動。 (6) 如公司認定客戶可能會對旅行團和/或旅遊團參與者的團體活動造成尷尬、不便或乾擾,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參與。 (7) 本公司亦可因營運原因拒絕客戶參與。

4. 支付旅費

旅行費用(以下簡稱「費用」)應在單獨開立並寄送給客戶的發票上規定的日期前支付。 任何交易手續費,例如信用卡手續費、銀行轉帳費或支付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其他服務費,均由客戶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5. 票價適用

(1)除另有規定外,13歲以上旅客以成人票價收費,6至12歲旅客依兒童票價收費。 5歲及以下兒童可由一名成人陪同出行,但不享有餐飲等服務。 (2)票價已針對每項旅遊套餐和行程標明。請旅客依出發日期及行程人數確認票價。 (3)票價將作為計算取消手續費(第11條之1)、未履行費用(第13條)及任何變更費用(第19條)的依據。

6. 包含在票價內

以下項目可能與您選擇的旅遊套裝行程無關。請注意,費用包含的項目僅限於行程單中列明的項目。原則上,即使客戶選擇不使用相關服務,本公司也不會退還以下項目的費用: 餐飲:行程單中列明的餐食。 交通:行程單中列明的火車、巴士及其他交通服務。除非旅遊合約另有約定,否則不提供預約座位。 觀光及遊覽:行程單中列明的景點門票(包括寺廟、神社、博物館等)、特定活動所需的租賃設備等。 接送:如果參與人數超過一定數量,可能會使用小型巴士。 導覽服務:每條線路的「包含項目」欄中均列明了英語導遊陪同服務。 稅費:消費稅。

7. 不包含在票價內

除前述第6條所列費用外,其他費用及支出,例如: 洗衣費、電話費、額外餐飲費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開支。 超重行李費。 因傷病產生的醫療費用。 往返行程起點/終點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8. 旅遊服務內容的修訂

公司在簽訂旅遊合約後,可因以下任何原因修改合約內容和服務:自然災害、天氣狀況、社會動盪、交通/住宿設施服務暫停、提供的交通服務與原計劃不符、政府命令或其他超出公司控制範圍的情況。當公司認為無法安全、順利地按照行程安排進行旅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旅行(包括任何遊覽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時,公司保留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公司必須及時解釋其在當前情況下無法按照旅行合約履行合約的原因。但是,如情況需要,上述解釋可在修改合約後作出。

9. 票價變更

本公司可能會因異常或不可預見的經濟狀況導致交通費用和/或代理商組織的旅遊套餐費用增加或減少,從而調整收費標準。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最遲於出發前15天通知客戶。 如因第8條或以上條款所述因素導致旅行和/或旅遊運營成本上升,公司可相應調整票價,但因交通座位等設施短缺而需要進行人員替換的情況除外。 如旅行成本下降,公司將相應降低票價。 如公司規定票價取決於參與人數,且因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參與人數發生變化,公司將在旅遊合約規定的允許範圍內調整票價。

10. 參與者變更

已簽訂旅行合約的客戶,經公司同意,可將合約中的身分轉讓給第三方。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填寫公司提供的表格,並連同規定的手續費一併提交。依本條款第1項的規定,合約身分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方可生效。

11. 客戶取消旅行合約

(1)客戶始終有權取消旅行合同,但須按照下文第13條的規定向公司支付取消費用。 (2)如客戶希望出於自身方便更改旅行套餐和/或旅行日期,公司將在可行的情況下予以滿足。但如公司無法滿足客戶的要求,則客戶須支付規定的取消費用。 (3)在下列情況下,客戶可以免除取消費用取消旅行合約: a)旅行合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但變更僅限於第19條左側表格所列情況及其他重要情形。 b)依第9條第1款規定,票價上漲。 c) 如遇天災、惡劣天氣、社會動盪、交通、住宿及其他設施相關服務暫停、政府命令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或有正當理由相信旅行套餐和/或行程無法繼續進行時。 d) 如本公司未在規定日期前向客戶提供約定的旅行行程單。 e) 如因公司責任因素導致旅行無法進行。 (4) 本公司將在扣除取消費用後退還已收取的剩餘款項。如因第3條所述原因取消旅行合同,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取的款項。

12. 公司取消旅行合約和旅遊配套

(1)如客戶未在規定日期前支付費用,本公司有權取消旅行合約。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相應的取消費用。 (2)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取消旅行合約: a) 客戶明顯不符合本公司為參加旅遊套裝和/或旅遊團所規定的性別、年齡、行動能力、健康狀況、資格、技能或其他要求。 b) 客戶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被認定不適合參加旅遊套裝和/或旅遊團。 c) 有證據顯示客戶可能對其他參與者造成尷尬或不便,或可能以其他方式乾擾旅行配套和/或旅遊團團體活動的順利進行。 d) 未達到本公司在旅行合約中規定的最低參與人數。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在原定出發日期前至少14天通知客戶旅遊套裝行程及/或旅遊團的取消事宜。 e) 當旅行合約訂定時明確規定的必要條件無法實現時,例如滑雪旅行套餐和行程因降雪量不足而無法進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需條件無法滿足時。 f) 如遇天災、惡劣天氣、社會動亂、交通、住宿等相關服務暫停、政府命令或其他超出公司控制範圍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旅行合約規定的行程安全順利地進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旅行套餐和/或行程無法繼續進行時。 g) 當客戶提出的要求超出合約條款的合理範圍時。 h) 即使已訂立函件合同,如果由於客戶信用卡無效或根據信用卡公司協議,公司無法收到約定的票價金額。 (3)當公司依上述第1條取消旅行合約時,應在扣除規定的違約金後退還已支付的款項。當公司根據上述第2條取消旅行配套和/或行程時,應退還客戶支付的全部費用。

13. 取消率

(1)如客戶因個人原因取消旅行合同,則適用以下取消費率。以下費率適用於取消旅行配套和/或行程:

團體旅遊/一日遊的取消費: (1) 若公司在旅遊開始日期前 1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1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7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3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5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當天、旅行出發時間之後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旅行費用的 100%。 *

私人旅遊/包車服務 (1) 若公司在旅遊開始日期前 22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21 天至 15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日期前 14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3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開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費用的 5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當天、旅行出發時間之後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旅行費用的 100%。 *

過夜旅行包括住宿或僅住宿。一般住宿: (1) 若公司在旅遊配對開始日期前 2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若公司在旅遊配對開始日期前 2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套餐票價的 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7 天內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配套費用的 100%

過夜旅行包括住宿或僅住宿。獨立住宿: (1) 若公司在旅遊配對開始日期前 9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2) 若公司在旅遊配對開始日期前 90 天至 31 天收到取消通知:20% + 支付系統收取的任何交易費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30 天內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配套費用的 100%

2022 年 9 月 7 日起購買的無導遊旅行配套,包括航班和住宿: (1) 支付您的旅行配套後,將收取以下取消費用:配套票價的 20%,此外,航空公司還會收取任何進一步的取消費用。 * (2) 若公司在旅行當天起 60 天後收到取消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出示:則收取配套票價的 100%。 *

(2) 客戶支付票價即表示同意上述取消政策。任何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情況,包括採用不同取消政策的住宿,公司將在支付票價之前通知客戶。 (3) 如果在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取消旅行貸款預訂,則將收取上述取消費用。 (4) 若客戶未能在指定日期之前支付費用,本公司將視為客戶於隔天取消,並收取上述取消費用。 (5) 取消通知的時間以日本當地時間為準。 *(6) 退款過程中產生的任何交易費用,即信用卡附加費、銀行轉帳費用或任何其他服務費(通常在 4% 至 4.5% 之間)必須由客戶支付,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出發後取消

(1)客戶取消行程: a) 若客戶因個人原因退出旅行團,本公司將視其放棄合約權利,並拒絕退款。 b) 若因客戶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旅行合約中承諾的某些服務無法提供,則合約相關部分可能被取消,並從票價中扣除相應的退款金額。

(2) 公司取消:

本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在出發日期後取消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的旅遊合約: a) 客戶因疾病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旅遊配套和/或旅遊。 b) 客戶因疏忽旅遊配套和/或旅遊領隊的指示,或對這些人員或陪同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或威脅,擾亂旅遊配套和/或旅遊參與者的集體活動秩序,從而危及安全、順利運作。 c) 因天災、天氣狀況、內亂、勞資糾紛、交通或住宿設施暫停服務、政府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旅遊配套和/或旅遊無法繼續。 (3) 取消和退款: 若本公司根據上述第 2-1)條取消旅遊合同,則向客戶提供的旅遊服務應視為已完成,並應退還尚未提供的服務的票價。因停止營運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或因本公司已支付(或將支付)費用、取消費、違約金等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時,本公司將僅退還其餘額。 (4) 取消和退款: 如果公司根據上述第2-1)條取消旅行合同,則向客戶提供的旅行服務應視為已完成,並且應退還尚未提供的服務的票價。因停止營運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或因本公司已支付(或將支付)費用、取消費、違約金等而無法提供旅遊服務時,本公司將僅退還其餘額。

15. 報銷差旅費

(1)如因第9條規定票價降低等原因導致公司需向客戶退款,且客戶或公司已根據第11條至第14條規定取消旅行合同,則公司應在出發前取消行程的次日起7日內退款,或在出發後取消行程的次日起30日內退款(具體退款期限以合同約定為準)。但如因取消行程導致本公司已支付或將需支付任何費用(例如取消費、罰款等),則該等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2)客戶應在原定出發日期後一個月內,前往購買旅遊套裝行程的銷售辦事處申請退款。

16. 公司責任及免責條款

(1)公司在履行其旅行合約項下義務的過程中,如因故意疏忽或過失給客戶造成損害,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此規定僅適用於自損害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交的損害報告。

(2) 本公司將賠償上述行李的損壞,但自損壞發生之日起 14 天內必須報告,每人最高賠償額為 15 萬日元。本公司故意或因嚴重過失造成的損壞不適用。若有以下任何原因,本公司對上述第 1 條規定的客戶所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a) 自然災害、戰爭、內亂以及因此而導致的旅行行程的變更或取消。 b) 交通或住宿期間的事故,包括火災、地震或上述任何事件造成的損害。 c) 因上述原因導致的與交通或住宿設施相關的服務停止以及旅行行程的變更或取消。 d) 日本或外國政府的命令、移民法規、傳染病導致的隔離以及因此而導致的旅行行程的變更或取消。 e) 客戶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意外。 f) 食物中毒。 g) 盜竊。 h) 由此導致的交通設施延誤、停駛、時刻表和路線變更、旅行行程變更和/或在目的地停留時間縮短。

17. 特別賠償

1. 根據旅行合同,若客戶在旅行期間因意外或突發事件導致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公司應向客戶支付賠償金或提供慰問金,並就行李損壞支付賠償金,無論公司是否承擔第16條第1款規定的責任。根據公司《特別賠償規定》,無論公司是否承擔第16條第1款規定的責任,對於客戶在參加代理商組織的旅行期間因意外或突發外部事件造成的生命或身體損害,公司將支付死亡賠償金1500萬日元(JPY 15,000,000);對於殘疾賠償金不超過1500萬日元(JPY 10,000 150萬日元)。對於住院撫卹金,金額不少於兩萬日元(JPY 20,000)且不超過二十萬日元(JPY 200,000);對於醫院交通費撫卹金,金額不少於一萬日元(JPY 10,000)且不超過五萬日元(JPY 50,000)。對於個人物品和行李的損壞,本公司對每件物品或每套物品的賠償金額不超過十萬日元(JPY 100,000),對於每個代理商組織的旅行套餐,每位客戶的賠償金額不超過十五萬日元(JPY 150,000)。 2. 若損壞是由於客戶的故意疏忽、酒後駕駛和/或患病造成的,本公司將不支付第1條規定的賠償金或撫卹金。若客戶參與危險運動及活動,包括任何與雪相關的活動,例如滑雪、滑雪板、雪地摩托車、雪地滑板車、雪地車、雪橇等,則適用同樣的限制。 3. 對於旅行合約未涵蓋的活動,例如跳傘、雪橇、滑翔傘(無論是否動力驅動)、旋翼機飛行、登山(使用冰鎬等專業工具)以及其他未包含在旅行合約中且客戶在空閒時間參與的活動,公司不支付第1條規定的賠償金或慰問金。 4. 除公司條款及細則中所列明的免責項目外,以下項目亦免於公司責任。珠寶/貴金屬(不包括手錶、眼鏡等日常實用物品)、個人電腦/文字處理軟體及配件、資料及類似物品、駕駛證、簽證、存款憑證(包括存摺和銀行卡)及類似物品,以及滑雪、單板滑雪、帆板、潛水、衝浪或類似運動的裝備。 5. 若公司同時負有第1條規定的賠償義務及第16條規定的客戶損害賠償義務,則在上述任一義務履行完畢後,均視為已履行,且賠償金額在其限額內。

18. 客戶的責任

若因客戶的故意疏忽、過失、擾亂公共秩序或違反公司旅行合約條款而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公司應要求客戶賠償公司損失。 (1) 客戶應盡一切努力利用從本公司獲得的信息,並了解其權利/義務以及旅行配套條款的詳情。 (2) 旅行配套開始後,若客戶發現所提供的服務與旅行合約中規定的服務不符,客戶應立即向公司、公司代理或旅遊服務提供者報告差異。  

19. 行程預訂保障

(1)如旅遊合約內容發生如下表所示的重大變更(下文第1條所述變更除外),本公司將以票價乘以表格右側所示費率計算變更補償金,並於旅遊合約終止日起30日內退還給客戶。但是,如果因上述變更導致第16-1條規定的責任,公司支付的金額並非變更補償金,而是部分或全部損害賠償金。 (2)如因下列原因導致變更,本公司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 a) 惡劣天氣和天災,導致行程受阻。 b) 戰爭。 c) 內亂。 d) 政府命令。 e) 因交通、住宿等原因暫停服務,例如取消、中斷、終止等。 f) 因營運時間延誤或變更,導致提供的交通服務與原計畫不同。 g) 為防止參與者死亡或人身傷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3) 如依第13條至第16條取消旅行合同,且取消部分發生變更,本公司不予賠償。 (4) 即使旅行合約內容發生如下表左側欄所述的重大變更,但如變更內容為約定的旅行套餐和行程,且在本公司印刷和線上資料中列明的服務範圍內,本公司亦不予賠償。 (5) 無論上述第1條的規定如何,本公司在同一份旅行合約下支付的變更賠償金額上限為票價的15%。若總金額不足1,000日元,則不予支付。 (6) 如情況需要,公司應向客戶提供相當於賠償金的經濟補償,或以損害賠償代替現金支付,但須經客戶同意。 (7) 若公司已依上述第1條的規定對變更進行補償,但之後發現公司應對第16條之1所述的變更負責,則公司應在扣除已根據上述第1條的規定支付的款項後,向客戶支付第16條所述的損害賠償。 (8) 若旅行配套內所有服務均已提供,但實際提供的旅行服務順序與原定順序有所不同,本公司不予補償。 公司應予補償的變更

變更賠償金額適用於專門包括一次或多次旅行或一日遊的旅行配套。每次事件的賠償金額如下: (1) 旅遊手冊中規定的旅遊出發或終止日期的變更:如果在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1.5%。若在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3.0% (2) 旅遊手冊中規定的目的地或旅遊景點入口和/或設施(包括餐廳)的變更:如果在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1.0%。若在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 2.0% (3) 旅遊手冊中規定的交通設施等級或設備變更為更低成本(僅當變更後的總價格低於旅遊合約中規定的價格時):如果在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賠償金額為1.0 %。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 2.0% (4) 旅遊手冊中所載明的交通工具或營運公司發生變更: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 1.0%。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 2.0% (5) 上述第 (1)至(4) 項中旅遊手冊中旅遊名稱的變更,適用以下費率,而非上述費率:旅遊開始前一天通知客戶 2.5%。旅遊開始後通知客戶 5.0% 註1:若旅遊手冊中所載明的內容與最終行程中所載明的內容之間發生變化,或最終行程中載明的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之間發生變化,則每次變更均視為一次變更。 註2:上述(5)項的變更,不適用(1)至(4)項的補償率,適用(5)項的補償率。 註3:交通設施變更為每搭乘一艘船或汽車變更一次,其他旅遊服務變更為每項變更一次。 註4:(3)及(4)項的交通設施伴隨住宿設施使用時,變更為每住宿一晚變更一次。 註5:(3)項的交通設施公司名稱變更,如果設施本身發生變更,則視為變更。 註6:交通設施公司名稱變更,不適用包括升級或設施在內的變更。

20. 旅遊保險建議

旅行途中,意外受傷可能導致高昂的治療費用或交通費用。這起事故也可能導致索賠,而這些索賠金額往往難以從肇事者處追回。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我們建議客戶購買涵蓋整個旅行期間的足夠保額的國際或國內旅遊保險。

21. 旅遊條款和票價的有效期限

本網站所列條款及票價自2021年5月14日起生效。

22. 其他

(1)客戶應承擔因要求公司員工和/或導遊陪同(例如陪同購物等)而產生的費用;因客戶受傷或生病而產生的費用;因客戶自身疏忽而造成的物品遺失或丟失的費用;以及因客戶自行安排活動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2)客戶應自行承擔在紀念品商店進行個人購物的一切責任,即使該商店是由公司或其當地旅行社介紹的。 (3)其他事項以公司旅行合約為準。 (4)本條款及細則可能依據《馬奇諾瓦特旅遊合約》進行修改,並受日本法律管轄及解釋。 (5)因本條款及細則的解釋及履行而引起的任何爭議,均應由長野地方法院管轄。 (6)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重新安排旅行配套或行程。

(旅行社執照號碼:長野 2-562) Snow Monkey Resorts Tours 日本長野縣長野市栗田 2159 號 電話:(+81)26-219-6272 全日本旅行社協會會員 旅行服務主管:Azusa Fukuh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