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条件

条款及条件

本旅游条款和条件文件是旅行社法第 12-4 条和第 12-5 条规定的交易条款的一部分。

1. 代办旅游合同

  1. (1) 责任由经营代理组织旅行套餐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完整名称见下文及其印刷和在线材料。客户同意与本公司安排旅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代办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
  2. (2) 公司应提供旅行安排和行程管理,以便客户在旅行期间接受交通/住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包括旅游、票务、租赁服务、交通和/或住宿(以下简称“旅行配套”)。公司制定的旅游行程。
  3. (3) 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应符合根据旅行社法制定的本公司一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每个旅行行程、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以及代理组织的旅行套餐的内容和条件(以下简称“代理旅行配套”)为“代理组织旅游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2. 代办旅游合同的适用及签订

  1. (1) 客户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公司申请表上的信息,并连同必要的预订押金一起提交。支付押金需缴纳相关票价、取消费用或罚款。
  2. (2) 本公司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受理旅行合同的申请。
  3. (3) 旅行合同自公司在付款前发出接受旅行合同的通知后生效。
  4. (4) 申请团体旅游(2人以上)时,应由本公司与团体代表签订旅游合同。
  5. (5) 本公司对集团代表过去或将来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6. (6) 如果团体代表不随团,我们将考虑由代表选定的一名成员作为团体代表,在旅行套餐开始日后负责合同。
  7. (7) 若预订时因座位或房间满座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签订旅行合同,本公司可要求顾客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等到指定日期。
  8. (8) 客户在旅行期间如需特殊考虑,应在提交申请时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予以满足。

3. 旅游配套和/或旅游申请的特殊条件

  1. (1) 未满 20 周岁的客户在旅游配套和/或旅游期间独自旅行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未满 13 周岁的客户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
  2. (2) 如果客户的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条件不符合旅游套餐(包括针对特定客户类别或目的的旅游)的规定,本公司可拒绝其申请。
  3. (3) 因慢性疾病、一般健康状况不佳、怀孕或身体残疾而需要本公司在旅游配套(包括旅游)期间给予特别关注的客户,应在申请旅游配套时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可行且合理的范围内满足此类要求。如果本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做出特殊安排,则客户应承担与该要求相关的费用。本公司可要求客户提供医疗证明。如果旅行目的地和设施的条件无法保证安全、顺利运行,或要求客户陪同,公司可能会拒绝客户的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对年龄和/或健康状况和行动能力有特定要求的旅行,公司将更改部分行程,或建议客户以最低额外费用参加其他旅行,或拒绝其参加旅行。关于第 1、2 和 3 条,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后的一周内通知客户是否接受或拒绝参加旅行。
  4. (4) 如果公司确定客户在包括旅行的旅行套餐期间因疾病、功能性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医生进行医疗诊断或治疗,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顺利运行。此类措施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5. (5) 公司不得在旅行配套和/或旅行期间安排客户因自己选择的原因而进行的独立活动。但是,公司可根据具体旅行行程,在单独条件下安排此类活动。
  6. (6) 如果公司确定客户可能给旅行团和/或旅游参与者的集体活动带来尴尬、不便或干扰,公司可拒绝客户参与。
  7. (7) 公司也可能因运营原因拒绝客户参与。

4. 交通费用的支付

旅行费用(以下简称“费用”)应在单独开具并发送给客户的发票上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 任何交易费用,即信用卡附加费、银行转账费用或付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其他服务费必须由客户支付,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票价的适用

  1. (1) 除另有说明外,13周岁以上的旅客按成人票价,6至12周岁的旅客按儿童票价。一名五岁或以下的儿童可以与成人同行,但不会获得膳食等服务。
  2. (2) 每个旅行配套和旅行行程均标明票价。请客户根据出发日期和参加人数确认票价。
  3. (3) 该票价是计算取消费用(第11-1条)、未履行费用(第13条)和变更费用(第19条)的基础。

6. 包含在票价中

  • 以下内容可能包括与您选择的旅行配套无关的项目。请注意,票价中包含的项目仅限于行程中指定的项目。对于下列项目,即使客户选择不使用相关服务,公司原则上不会退还票价:
  • 餐食:各行程中指定的餐食。
  • 交通:列车、巴士及各行程中指定的其他交通服务。除非旅行合同中明确同意,否则不会提供预留座位。
  • 观光和短途旅行:每个行程中指定的观光景点的入场费,包括寺庙、神社、博物馆、某些活动所需的租赁设备等。
  • 交通:如果参加人数超过一定数量,可以使用小型巴士。
  • 导游服务:每次旅行的“包含”栏内都列出了会说英语的工作人员陪同服务。
  • 税金:消费税。

7. 不包含在票价中

前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开支,例如: 洗衣、电话、额外餐食和饮料以及任何其他个人性质的费用。 超额行李。 受伤和疾病的医疗费用。 旅行,包括抵达/出发以及行程起点和终点之间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8. 旅游服务内容的修改

在旅行合同签订后,公司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修改其内容和服务:自然灾害或灾难、天气状况、内乱、交通/住宿设施提供的服务暂停、提供的交通不基于原经营计划、政府命令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当行程中的安全、顺利运行被认为不可能,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旅行(包括任何旅行)无法继续时,公司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及时解释其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根据旅行合同履行职能的情况。但根据情况需要修改后,可以作出说明。

9, 票价变更

  • 由于异常或不可预见的经济发展,公司可能会根据交通费和/或代理商组织的旅行配套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来修改其收费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出发前 15 天之前通知客户。
  • 当旅行和/或旅游运营成本因第 8 条或以上规定的因素而增加时,公司可以相应地调整票价,但由于交通座位等设施短缺而需要替换的情况除外。
  • 如果旅行费用下降,公司将相应降低票价。
  • 如果公司规定票价取决于参加人数,并且由于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参加人数发生变化,公司将在旅行合同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更改票价。

10. 变更参与者

签订旅行合同的顾客,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将合同的状态转让给第三方。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在本公司提供的表格中输入所需信息并连同指定的手续费一起提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地位转让须经公司同意后生效。

11. 客户取消旅行合同

  1. (1) 客户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取消旅行合同,但必须按照下文第 13 条的规定向公司支付取消费用。
  2. (2) 如果客户为了方便而希望更改旅行配套和/或旅行日期,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满足此类要求。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满足此类要求,则将向客户收取指定的取消费用。
  3.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顾客可以解除旅行合同,无需支付解除费用。
 
  1. a) 旅行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但变更仅限于第十九条表左所列情形及其他重要情形。
  2. b) 按照第9-1条规定增加票价时。
  3. c) 因自然灾害或灾难、天气状况、社会骚乱、交通、住宿及其他设施相关服务暂停、政府命令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安全、顺利运行时,或有正当理由认为旅行套餐和/或旅游无法继续。
  4. d) 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向客户交付约定的旅行行程时。
  5. e) 由于本公司的责任原因而导致无法运转时。
  4. (4) 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票价扣除取消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因第3条规定的原因解除旅行合同时,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12. 公司取消旅游合同和旅游配套

  1. (1)如果客户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支付票价,公司可以取消旅游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取消费用。
  2. (2)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公司可以取消旅游合同。
a)当客户明显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参加旅游配套和/或旅游的性别、年龄、行动能力、健康、资格、技能或其他要求时。 b)当客户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不适合参加旅游配套和/或旅游时。 c)当有证据表明客户威胁到给其他参与者造成尴尬或不便,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干扰旅游配套和/或旅游的集体活动的顺利进行时。 d)当公司在旅游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参与者人数未达到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最初出发日期前 14 天之前通知客户取消旅行套餐和/或旅行。 e) 当旅行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的必要条件无法实现时,例如滑雪旅行配套和旅行的降雪量不足,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所需条件无法满足时。 f) 发生自然灾害或灾难、恶劣天气条件、内乱、交通、住宿等相关服务暂停、政府命令或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以及无法按照旅行合同中规定的行程安全顺利地运行,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旅行配套和/或旅行无法继续。 g) 当客户要求超出合同细节合理范围的事情时。 h) 即使在通信合同签订后,如果公司因客户的信用卡无效或根据信用卡公司的协议无法收到指定的票价金额。 3. (3) 本公司根据前款第1项规定解除旅游合同时,应在扣除规定的违约金后退还费用。本公司根据前款第2项规定解除旅游配套及/或旅游时,应全额退还客户已支付的团费。

13. 取消费

(1) 如果客户因个人原因取消旅行合同,则票价将适用以下取消费率。以下费率适用于旅行配套和/或旅游的取消:

团体旅游/一日游的取消费率:

  1. (1)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1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2)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1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3. (3)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7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3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4. (4)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5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5. (5) 如果公司在旅行当天、旅行出发时间之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旅行费用的 100%。*

私人旅游/包车服务

  • (1)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22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21 天至 15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14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3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5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当天、旅行出发时间之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旅行费用的 100%。*

过夜旅行包括住宿或仅住宿。一般住宿:

  • (1) 如果公司在旅行套餐开始日期前 2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套餐开始日期前 2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套餐票价的 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7 天内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配套费用的 100%

过夜旅行包括住宿或仅住宿。独立住宿:

  • (1) 如果公司在旅行套餐开始日期前 9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套餐开始日期前 90 天至 31 天收到取消通知: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30 天内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配套费用的 100%

2022 年 9 月 7 日起购买的无导游旅行配套,包括航班和住宿:

  1. (1) 支付您的旅行配套后,将收取以下取消费用:套餐票价的 20%,此外,航空公司还会收取任何进一步的取消费用。*
  2. (2)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60 天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配套票价的 100%。*

  • (2) 支付票价即表示客户同意上述取消政策。任何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包括采用不同取消政策的住宿,公司将在支付票价之前通知客户。
  • (3) 如果在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取消旅行贷款预订,则将收取上述取消费用。
  • (4) 如果客户未能在指定日期之前支付费用,公司将视为客户于次日取消,并收取上述取消费用。
  • (5) 取消通知的时间以日本当地时间为准。
  • *(6) 退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易费,即信用卡附加费、银行转账费或任何其他服务费(通常在 4% 至 4.5% 之间)必须由客户支付,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出发后取消

(1) 客户取消: a) 当顾客因个人原因离开旅游团时,本公司将视为丧失合同权利并要求退款。 b) 如果由于超出客户责任的原因而无法按照旅行合同中的承诺提供某些服务,则合同的相关部分可能被取消,并从票价中扣除适当的退款。

(2) 公司取消:

本公司可在下列情况下,在出发日期后取消旅游配套和/或旅游的旅游合同:  

  • a) 客户因疾病或其他因素无法继续旅游配套和/或旅游。 b) 客户因疏忽旅游配套和/或旅游领队的指示,或对这些人员或陪同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扰乱旅游配套和/或旅游参与者的集体活动秩序,从而危及安全、顺利运行。 c) 因自然灾害、天气状况、内乱、劳资纠纷、交通或住宿设施暂停服务、政府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旅游配套和/或旅游无法继续。
 
  • (3)取消和退款: 如果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2-1)条取消旅游合同,则向客户提供的旅游服务应视为已完成,并应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的票价。因停止运营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或因公司已支付(或将支付)费用、取消费、违约金等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时,公司将仅退还其余额。
  • (4)取消和退款: 如果公司根据上述第2-1)条取消旅行合同,则向客户提供的旅行服务应视为已完成,并且应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的票价。因停止运营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或因公司已支付(或将支付)费用、取消费、违约金等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时,公司将仅退还其余额。

15. 旅行费用的退款

  1. (1)如果本公司根据第9条规定,因票价降低等原因而承担向客户退款的责任,且客户或本公司根据第11条至第14条规定解除了旅行合同,则在出发前退款时,本公司应在取消后的第二天起第7日内退款;在出发后退款时,本公司应在旅行套餐结束后的次日起30日内退款。但是,如果本公司已经支付了或将要支付因取消而未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取消费、违约金等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2. (2)客户必须在计划出发日后的一个月内,向购买旅行套餐的销售处申请退款。

16. 公司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1)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时,如果因故意疏忽或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害,公司应对该损害承担责任。但这仅适用于损害发生之日起 2 年内报告损害的情况。

(2) 本公司将赔偿上述行李的损坏,但自损坏发生之日起 14 天内必须报告,每人最高赔偿额为 15 万日元。本公司故意或因严重过失造成的损坏不适用。如果存在以下任何原因,本公司对上述第 1 条规定的客户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a) 自然灾害、战争、内乱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旅行行程的变更或取消。 b) 交通或住宿期间的事故,包括火灾、地震或上述任何事件造成的损害。 c) 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与交通或住宿设施相关的服务停止以及旅行行程的变更或取消。 d) 日本或外国政府的命令、移民法规、传染病导致的隔离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旅行行程的变更或取消。 e) 客户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 f) 食物中毒。 g) 盗窃。 h) 由此导致的交通设施延误、停运、时刻表和路线变更、旅行行程变更和/或在目的地停留时间缩短。

17. 特殊赔偿

  1. 1.根据旅游合同,无论第16-1条是否规定本公司有责任,在旅游配套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者特殊情况导致客户死亡或者遭受重大身体伤害,本公司均应向客户支付赔偿金或者慰问金,以及/或者支付行李损坏赔偿金。无论第16条(1)项规定的本公司的责任是否发生,根据本公司的特别赔偿规定,对于客户在参加代办旅游配套期间,由于不可预见的或者突发的外部事件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受到一定损害的,本公司将支付死亡赔偿金一千五百万日元(JPY15,000,000);对于残疾赔偿金一千五百万日元(JPY15,000,000);住院慰问金,金额为二万日元(JPY 20,000)以上、二十万日元(JPY 200,000)以下;医院交通慰问金,金额为一万日元(JPY 10,000)以上、五万日元(JPY 50,000)以下。如果发生个人物品和行李的损坏,公司将对每件或每套物品支付不超过十万日元(JPY 100,000)的赔偿金,对于每个代理组织的旅行配套,公司将对每位客户支付不超过十五万日元(JPY 150,000)的赔偿金。
  2. 如果损害是由于客户的故意疏忽、醉酒驾驶和/或疾病造成的,公司将不支付赔偿金或提供第 1 条规定的慰问金。如果客户从事危险运动和活动,包括任何与雪有关的活动,如滑雪、单板滑雪、雪地摩托、使用雪地滑板车、雪地驾驶、雪橇等,也适用同样的限制。
  3. 公司不会对旅行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活动支付赔偿金或提供第 1 条规定的慰问金,例如跳伞、雪橇、悬挂式滑翔(机动或其他)、旋翼机飞行、登山(使用镐等专业工具)以及客户在空闲时间从事的其他旅行合同中未包括的活动。
  4. 除公司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免于公司责任的物品外,以下物品也不属于公司的责任范围。珠宝/贵金属(手表、眼镜等日常实用物品除外)、个人电脑/文字处理器及配件、数据及类似物品、驾驶执照、签证、存款收据(包括存折和银行卡)及类似物品、滑雪、单板滑雪、风帆冲浪、水肺潜水、冲浪或类似运动的设备。
  5. 如果公司同时承担第 1 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和第 16 条规定的客户损害赔偿义务,则在满足上述任何一项义务时,两项义务均应在其金额限制内视为 “已执行” 。

18. 客户的责任

公司应要求客户赔偿因客户故意疏忽、过失、违反公共秩序和礼仪的行为或违反公司组织旅游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公司损失。   (1)客户应尽一切努力利用从公司获得的信息,了解其权利/责任的详细信息以及旅游配套条件的详细信息。   (2)旅游配套开始后,如果客户发现所提供的旅游配套服务与旅游合同中规定的服务不同,客户应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安排代理或旅游服务提供商报告差异。

19. 行程预订担保

  • (1) 如果旅行合同内容发生下表中列出的重大变更(除以下 1 中提到的变更外),公司应将票价乘以表格右侧栏中所示的费率来计算变更补偿金,并在旅行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给客户。但是,如果由于上述变更而明显发生第 16-1 条规定的责任,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金,而是支付部分或全部损害赔偿金。
  • (2) 如果变更因以下原因发生,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1. a) 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妨碍旅行行程。
  2. b) 战争。
  3. c) 国内动乱。
  4. d) 政府命令。
  5. e) 交通、住宿等服务的中止,例如取消、中断、终止等。
  6. f) 因运营时间表延误或变更而提供与原计划不同的交通服务。
  7. g) 为防止参与者死亡或身体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 (3) 根据第 13 条至第 16 条取消旅游合同,且取消的部分发生变更时,本公司不支付赔偿。
  • (4) 即使旅游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如下表左栏所述,如果变更的是约定的旅游套餐和行程,且变更属于本公司印刷品和在线资料中规定的服务范围,本公司也不支付赔偿。
  • (5) 无论上述第 1 条如何规定,本公司根据一份组织旅游合同支付的变更赔偿最高金额为票价乘以 15%。但是,如果总金额低于 1,000 日元/日元,则不支付该金额。
  • (6) 情况需要时,如果客户同意,本公司将通过提供相当于赔偿金的经济利益或损害赔偿而不是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客户进行赔偿。
  • (7) 如果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1 款对变更进行了赔偿,但发现本公司对第 16-1 条所述变更负有责任,则本公司应在扣除根据上文第 1 款的规定已支付的金额后,向客户支付第 16 条所述的损害赔偿金。
  (8) 如果旅行配套中提供所有服务时,旅行服务的提供顺序与最初规定的顺序发生变更,则本公司不提供赔偿。   本公司应支付赔偿的变更

变更赔偿金额适用于专门包括一次或多次旅行或一日游的旅行配套。每次事件的赔偿金额如下:

  1. (1)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旅游出发或终止日期的变更:如果在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1.5%。如果在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3.0%
  2. (2)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目的地或旅游景点入口和/或设施(包括餐厅)的变更:如果在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1.0%。如果在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2.0%
  3. (3)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交通设施等级或设备变更为更低成本(仅当变更后的总价格低于旅游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时):如果在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1.0%。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 2.0%
  4. (4) 旅游手册中载明的交通工具或运营公司发生变更: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 1.0%。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 2.0%
  5. (5) 上述第 (1)至(4) 项中旅游手册中旅游名称的变更,适用以下费率,而非上述费率: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 2.5%。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 5.0%
 
  • 注1:如果旅游手册中载明的内容与最终行程中载明的内容之间发生变化,或最终行程中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之间发生变化,则每次变更均视为一次变更。
  • 注2:上述(5)项的变更,不适用(1)至(4)项的补偿率,适用(5)项的补偿率。
  • 注3:交通设施变更为每搭乘一艘船或汽车变更一次,其他旅游服务变更为每项变更一次。
  • 注4:(3)和(4)项的交通设施伴随住宿设施使用时,变更为每住宿一晚变更一次。
  • 注5:(3)项的交通设施公司名称变更,如果设施本身发生变更,则视为变更。
  • 注6:交通设施公司名称变更,不适用包括升级或设施在内的变更。

20. 旅行保险建议

旅行期间受伤可能会产生大笔治疗费用或交通费用。事故还可能导致索赔和赔偿,而索赔金额很难从肇事者那里收回。为了防范此类情况,我们建议客户在整个旅行期间购买足够金额的国际或国内旅行保险。

21. 旅游条件和票价的有效性

本网站规定的条件和票价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起有效。

22. 其他

  1. (1)客户应支付因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和/或导游亲自陪同购物等目的而产生的费用、因客户受伤或生病而产生的费用、因个人疏忽而退回或遗留的物品以及因独立活动而产生的变更。
  2. (2)即使纪念品商店是由公司或其当地旅行社介绍的,客户也应对个人购买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3. (3)其他事项以公司的旅游合同为准。
  4. (4)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会根据 Machinovate 旅游合同而发生变化,并受日本法律的管辖和解释。
  5. (5)长野地方法院应处理因解释和履行这些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所有争议。
  6. (6)在任何情况下,公司不得重新进行旅游配套或旅游。

(旅行社执照号:长野 2-562) Snow Monkey Resorts Tours 日本长野县长野市栗田 2159 号 电话:(+81)26-219-6256 全日本旅行社协会会员 旅行服务主管:Azusa Fukuh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