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旅游条款和条件文件是旅行社法第 12-4 条和第 12-5 条规定的交易条款的一部分。
1. 代理商组织的旅行套餐合同
(1)负责代理旅行套餐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全称如下,并已在其印刷和在线资料中列出。客户同意与公司签订旅行安排合同(以下简称“旅行合同”)。 (2)公司负责提供旅行安排和行程管理,确保客户在公司制定的旅行行程中,获得由交通/住宿运营商提供的包括旅游、票务、租赁服务、交通和/或住宿在内的旅行服务(以下简称“旅行配套”)。
2. 代理商组织的旅游配套合同的应用及其终止
(1)客户应按公司要求填写公司申请表,并连同必要的预订定金一并提交。已支付的定金将扣除相关票价、取消费用或罚款。 (2)公司可接受在线申请的旅行合同。 (3)旅行合同自公司在收到付款前发出接受通知之日起生效。 (4)申请团体旅行安排(2人以上)时,旅行合同由公司与团体代表交换。 (5)公司对团体代表过去或将来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概不负责。 (6)如团体代表未能随团出行,我们将指定该代表指定的一名成员作为团体代表,负责自旅行套餐开始之日起履行合同义务。 (7)如因座位或房间已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旅行合同无法最终确定,公司可征得客户同意后,请客户等待至指定日期。 (8)客户如需在旅行期间获得特殊照顾,应在提交申请时告知公司,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予以满足。
3. 旅行配套和/或旅游申请的特殊条件
(1)20岁以下的旅客如在旅行配套及/或旅游期间独自出行,须向本公司提供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13岁以下的旅客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 (2)如旅客的年龄、资历、技能或其他条件不符合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或目的的旅行配套(包括旅游团)的规定,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 (3)如旅客因慢性疾病、一般健康状况不佳、怀孕或身体残疾等原因需要在旅行配套(包括旅游团)期间获得本公司的特殊照顾,应在申请旅行配套时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可行且合理的范围内满足此类要求。如本公司根据旅客要求做出特殊安排,则旅客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可能要求旅客提供医疗证明。若旅行目的地及设施条件无法保证安全、顺利的行程,或要求客户由陪同人员陪同,本公司有权拒绝客户的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对年龄、体能或行动能力有特定要求的旅行团,本公司将调整部分行程,或建议客户以最低额外费用参加其他旅行团,或拒绝客户参加该旅行团。关于第1、2和3条,本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一周内通知客户是否接受其参加该旅行团。 (4) 若本公司认定客户在包含旅行团的旅游配套期间,因疾病、功能性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接受医生诊断或治疗,本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行程顺利进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5) 在旅游配套和/或旅行团期间,本公司不安排客户自行选择的独立活动。但是,公司可根据具体行程安排,另行安排此类活动。 (6) 如公司认定客户可能对旅行团和/或旅游团参与者的集体活动造成尴尬、不便或干扰,公司有权拒绝客户参与。 (7) 公司亦可因运营原因拒绝客户参与。
4. 支付旅费
旅行费用(以下简称“费用”)应在单独开具并寄送给客户的发票上规定的日期前支付。 任何交易手续费,例如信用卡手续费、银行转账费或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其他服务费,均由客户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5. 票价适用
(1)除另有规定外,13岁及以上旅客按成人票价收费,6至12岁旅客按儿童票价收费。5岁及以下儿童可由一名成人陪同出行,但不享受餐饮等服务。 (2)票价已针对每项旅游套餐和行程标明。请旅客根据出发日期和出行人数确认票价。 (3)票价将作为计算取消手续费(第11条之1)、未履行费用(第13条)和任何变更费用(第19条)的依据。
6. 包含在票价内
以下项目可能与您选择的旅游套餐无关。请注意,费用包含的项目仅限于行程单中列明的项目。原则上,即使客户选择不使用相关服务,本公司也不会退还以下项目的费用: 餐饮:行程单中列明的餐食。 交通:行程单中列明的火车、巴士及其他交通服务。除非旅游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提供预留座位。 观光及游览:行程单中列明的景点门票(包括寺庙、神社、博物馆等)、特定活动所需的租赁设备等。 接送:如果参与人数超过一定数量,可能会使用小型巴士。 导游服务:每条线路的“包含项目”栏目中均列明了英语导游陪同服务。 税费:消费税。
7. 不包含在票价内
除前述第6条所列费用外,其他费用和支出,例如: 洗衣费、电话费、额外餐饮费及其他个人性质的开支。 超重行李费。 因伤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往返行程起点/终点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8. 旅行服务内容的修订
公司在签订旅行合同后,可因以下任何原因修改合同内容和服务:自然灾害、天气状况、社会动荡、交通/住宿设施服务暂停、提供的交通服务与原计划不符、政府命令或其他超出公司控制范围的情况。当公司认为无法安全、顺利地按照行程安排进行旅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旅行(包括任何游览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时,公司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公司必须及时解释其在当前情况下无法按照旅行合同履行合同的原因。但是,如情况需要,上述解释可在修改合同后作出。
9. 票价变更
公司可能会因异常或不可预见的经济形势导致交通费用和/或代理商组织的旅游套餐费用增加或减少,从而调整收费标准。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最迟于出发前15天通知客户。 如因第8条或以上条款所述因素导致旅行和/或旅游运营成本上升,公司可相应调整票价,但因交通座位等设施短缺而需要进行人员替换的情况除外。 如旅行成本下降,公司将相应降低票价。 如公司规定票价取决于参与人数,且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参与人数发生变化,公司将在旅游合同规定的允许范围内调整票价。
10. 参与者变更
已签订旅行合同的客户,经公司同意,可将合同中的身份转让给第三方。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填写公司提供的表格,并连同规定的手续费一并提交。根据本条款第1项的规定,合同身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方可生效。
11. 客户取消旅行合同
(1)客户始终有权取消旅行合同,但须按照下文第13条的规定向公司支付取消费用。 (2)如客户希望出于自身方便更改旅行套餐和/或旅行日期,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予以满足。但如公司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则客户须支付规定的取消费用。 (3)在下列情况下,客户可以免除取消费用取消旅行合同: a)旅行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但变更仅限于第19条左侧表格所列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形。 b)根据第9条第1款规定,票价上涨。 c) 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社会动荡、交通、住宿及其他设施相关服务暂停、政府命令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安全、顺利地进行旅行,或有正当理由相信旅行套餐和/或行程无法继续进行时。 d) 如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前向客户提供约定的旅行行程单。 e) 如因公司责任因素导致旅行无法进行。 (4) 公司将在扣除取消费用后退还已收取的剩余款项。如因第3条所述原因取消旅行合同,公司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款项。
12. 公司取消旅行合同和旅行配套
(1)如客户未在规定日期前支付费用,本公司有权取消旅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取消费用。 (2)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取消旅行合同: a) 客户明显不符合本公司为参加旅行套餐和/或旅游团所规定的性别、年龄、行动能力、健康状况、资格、技能或其他要求。 b) 客户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不适合参加旅行套餐和/或旅游团。 c) 有证据表明客户可能对其他参与者造成尴尬或不便,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干扰旅行配套和/或旅游团集体活动的顺利进行。 d) 未达到本公司在旅行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参与人数。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原定出发日期前至少14天通知客户旅行套餐和/或旅游团的取消事宜。 e) 当旅行合同订立时明确规定的必要条件无法实现时,例如滑雪旅行套餐和行程因降雪量不足而无法进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需条件无法满足时。 f) 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社会动乱、交通、住宿等相关服务暂停、政府命令或其他超出公司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旅行合同规定的行程安全顺利地进行,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旅行套餐和/或行程无法继续进行时。 g) 当客户提出的要求超出合同条款的合理范围时。 h) 即使已订立函件合同,如果由于客户信用卡无效或根据信用卡公司协议,公司无法收到约定的票价金额。 (3)当公司根据上述第1条取消旅行合同时,应在扣除规定的违约金后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条取消旅行配套和/或行程时,应退还客户支付的全部费用。
13. 取消率
(1)如客户因个人原因取消旅行合同,则适用以下取消费率。以下费率适用于取消旅行配套和/或行程:
团体旅游/一日游的取消费: (1)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1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1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7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3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5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当天、旅行出发时间之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旅行费用的 100%。*
私人旅游/包车服务 (1)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22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21 天至 15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日期前 14 天至 2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3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4) 如果公司在旅行开始前 1 天收到取消通知:旅行费用的 5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5) 如果公司在旅行当天、旅行出发时间之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旅行费用的 100%。*
过夜旅行包括住宿或仅住宿。一般住宿: (1) 如果公司在旅行配套开始日期前 2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配套开始日期前 20 天至 8 天收到取消通知:套餐票价的 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用*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7 天内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配套费用的 100%
过夜旅行包括住宿或仅住宿。独立住宿: (1) 如果公司在旅行配套开始日期前 91 天或以上收到取消通知: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2) 如果公司在旅行配套开始日期前 90 天至 31 天收到取消通知:20% + 支付系统收取的任何交易费* (3)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30 天内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配套费用的 100%
2022 年 9 月 7 日起购买的无导游旅行配套,包括航班和住宿: (1) 支付您的旅行配套后,将收取以下取消费用:配套票价的 20%,此外,航空公司还会收取任何进一步的取消费用。* (2) 如果公司在旅行之日起 60 天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出示:则收取配套票价的 100%。*
(2) 客户支付票价即表示同意上述取消政策。任何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包括采用不同取消政策的住宿,公司将在支付票价之前通知客户。 (3) 如果在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取消旅行贷款预订,则将收取上述取消费用。 (4) 如果客户未能在指定日期之前支付费用,公司将视为客户于次日取消,并收取上述取消费用。 (5) 取消通知的时间以日本当地时间为准。 *(6) 退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易费用,即信用卡附加费、银行转账费用或任何其他服务费(通常在 4% 至 4.5% 之间)必须由客户支付,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出发后取消
(1)客户取消行程: a) 若客户因个人原因退出旅行团,本公司将视其放弃合同权利,并拒绝退款。 b) 若因客户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旅行合同中承诺的某些服务无法提供,则合同相关部分可能被取消,并从票价中扣除相应的退款金额。
(2) 公司取消:
本公司可在下列情况下,在出发日期后取消旅游配套和/或旅游的旅游合同: a) 客户因疾病或其他因素无法继续旅游配套和/或旅游。 b) 客户因疏忽旅游配套和/或旅游领队的指示,或对这些人员或陪同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扰乱旅游配套和/或旅游参与者的集体活动秩序,从而危及安全、顺利运行。 c) 因自然灾害、天气状况、内乱、劳资纠纷、交通或住宿设施暂停服务、政府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旅游配套和/或旅游无法继续。 (3)取消和退款: 如果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2-1)条取消旅游合同,则向客户提供的旅游服务应视为已完成,并应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的票价。因停止运营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或因公司已支付(或将支付)费用、取消费、违约金等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时,公司将仅退还其余额。 (4) 取消和退款: 如果公司根据上述第2-1)条取消旅行合同,则向客户提供的旅行服务应视为已完成,并且应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的票价。因停止运营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或因公司已支付(或将支付)费用、取消费、违约金等而无法提供旅行服务时,公司将仅退还其余额。
15. 报销差旅费
(1)如因第9条规定票价降低等原因导致公司需向客户退款,且客户或公司已根据第11条至第14条规定取消旅行合同,则公司应在出发前取消行程的次日起7日内退款,或在出发后取消行程的次日起30日内退款(具体退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但如因取消行程导致公司已支付或将需支付任何费用(例如取消费、罚款等),则该等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2)客户应在原定出发日期后一个月内,前往购买旅行套餐的销售办事处申请退款。
16. 公司责任及免责条款
(1)公司在履行其旅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过程中,如因故意疏忽或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此规定仅适用于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交的损害报告。
(2) 本公司将赔偿上述行李的损坏,但自损坏发生之日起 14 天内必须报告,每人最高赔偿额为 15 万日元。本公司故意或因严重过失造成的损坏不适用。如果存在以下任何原因,本公司对上述第 1 条规定的客户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a) 自然灾害、战争、内乱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旅行行程的变更或取消。 b) 交通或住宿期间的事故,包括火灾、地震或上述任何事件造成的损害。 c) 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与交通或住宿设施相关的服务停止以及旅行行程的变更或取消。 d) 日本或外国政府的命令、移民法规、传染病导致的隔离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旅行行程的变更或取消。 e) 客户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 f) 食物中毒。 g) 盗窃。 h) 由此导致的交通设施延误、停运、时刻表和路线变更、旅行行程变更和/或在目的地停留时间缩短。
17. 特别赔偿
1. 根据旅行合同,若客户在旅行期间因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公司应向客户支付赔偿金或提供慰问金,并就行李损坏支付赔偿金,无论公司是否承担第16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根据公司《特别赔偿规定》,无论公司是否承担第16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对于客户在参加代理商组织的旅行期间因意外或突发外部事件造成的生命或身体损害,公司将支付死亡赔偿金1500万日元(JPY 15,000,000);对于残疾赔偿金不超过1500万日元(JPY 15,000,000)。对于住院抚恤金,金额不少于两万日元(JPY 20,000)且不超过二十万日元(JPY 200,000);对于医院交通费抚恤金,金额不少于一万日元(JPY 10,000)且不超过五万日元(JPY 50,000)。对于个人物品和行李的损坏,本公司对每件物品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十万日元(JPY 100,000),对于每个代理商组织的旅行套餐,每位客户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十五万日元(JPY 150,000)。 2. 若损坏是由于客户的故意疏忽、酒后驾驶和/或患病造成的,本公司将不支付第1条规定的赔偿金或抚恤金。若客户参与危险运动及活动,包括任何与雪相关的活动,例如滑雪、单板滑雪、雪地摩托、雪地滑板车、雪地车、雪橇等,则适用同样的限制。 3. 对于旅行合同未涵盖的活动,例如跳伞、雪橇、滑翔伞(无论是否动力驱动)、旋翼机飞行、登山(使用冰镐等专业工具)以及其他未包含在旅行合同中且客户在空闲时间参与的活动,公司不支付第1条规定的赔偿金或慰问金。 4. 除公司条款及细则中列明的免责项目外,以下项目亦免于公司责任。珠宝/贵金属(不包括手表、眼镜等日常实用物品)、个人电脑/文字处理软件及配件、数据及类似物品、驾驶证、签证、存款凭证(包括存折和银行卡)及类似物品,以及滑雪、单板滑雪、帆板、潜水、冲浪或类似运动的装备。 5. 若公司同时负有第1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和第16条规定的客户损害赔偿义务,则在上述任一义务履行完毕后,均视为已履行,且赔偿金额在其限额内。
18. 客户的责任
若因客户的故意疏忽、过错、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公司旅行合同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应要求客户赔偿公司损失。 (1) 客户应尽一切努力利用从公司获得的信息,并了解其权利/义务以及旅行配套条款的详情。 (2) 旅行配套开始后,若客户发现所提供的服务与旅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不符,客户应立即向公司、公司代理或旅游服务提供商报告差异。
19. 行程预订保障
(1)如旅行合同内容发生如下表所示的重大变更(下文第1条所述变更除外),公司将按票价乘以表格右侧所示费率计算变更补偿金,并于旅行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退还给客户。但是,如果因上述变更导致第16-1条规定的责任,公司支付的金额并非变更补偿金,而是部分或全部损害赔偿金。 (2)如因下列原因导致变更,公司不予支付变更补偿金: a) 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行程受阻。 b) 战争。 c) 内乱。 d) 政府命令。 e) 因交通、住宿等原因暂停服务,例如取消、中断、终止等。 f) 因运营时间延误或变更,导致提供的交通服务与原计划不同。 g) 为防止参与者死亡或人身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3) 如根据第13条至第16条取消旅行合同,且取消部分发生变更,本公司不予赔偿。 (4) 即使旅行合同内容发生如下表左侧栏所述的重大变更,但如变更内容为约定的旅行套餐和行程,且在本公司印刷和在线资料中列明的服务范围内,本公司亦不予赔偿。 (5) 无论上述第1条的规定如何,本公司在同一份旅行合同下支付的变更赔偿金额上限为票价的15%。如果总金额不足1,000日元,则不予支付。 (6) 如情况需要,公司应向客户提供相当于赔偿金的经济补偿,或以损害赔偿代替现金支付,但须经客户同意。 (7) 如果公司已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对变更进行补偿,但之后发现公司应对第16条之1所述的变更负责,则公司应在扣除已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支付的款项后,向客户支付第16条所述的损害赔偿。 (8) 如果旅行配套内所有服务均已提供,但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顺序与原定顺序有所不同,公司不予补偿。 公司应予补偿的变更
变更赔偿金额适用于专门包括一次或多次旅行或一日游的旅行配套。每次事件的赔偿金额如下: (1)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旅游出发或终止日期的变更:如果在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1.5%。如果在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3.0% (2)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目的地或旅游景点入口和/或设施(包括餐厅)的变更:如果在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1.0%。如果在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2.0% (3)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交通设施等级或设备变更为更低成本(仅当变更后的总价格低于旅游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时):如果在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赔偿金额为 1.0%。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 2.0% (4) 旅游手册中载明的交通工具或运营公司发生变更: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 1.0%。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 2.0% (5) 上述第 (1)至(4) 项中旅游手册中旅游名称的变更,适用以下费率,而非上述费率:旅游开始前一天通知客户 2.5%。旅游开始后通知客户 5.0% 注1:如果旅游手册中载明的内容与最终行程中载明的内容之间发生变化,或最终行程中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之间发生变化,则每次变更均视为一次变更。 注2:上述(5)项的变更,不适用(1)至(4)项的补偿率,适用(5)项的补偿率。 注3:交通设施变更为每搭乘一艘船或汽车变更一次,其他旅游服务变更为每项变更一次。 注4:(3)和(4)项的交通设施伴随住宿设施使用时,变更为每住宿一晚变更一次。 注5:(3)项的交通设施公司名称变更,如果设施本身发生变更,则视为变更。 注6:交通设施公司名称变更,不适用包括升级或设施在内的变更。
20. 旅行保险建议
旅行途中,意外受伤可能导致高昂的治疗费用或交通费用。事故还可能导致索赔,而这些索赔金额往往难以从肇事者处追回。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我们建议客户购买涵盖整个旅行期间的足够保额的国际或国内旅行保险。
21. 旅游条款和票价的有效期
本网站所列条款及票价自2021年5月14日起生效。
22. 其他
(1)客户应承担因要求公司员工和/或导游陪同(例如陪同购物等)而产生的费用;因客户受伤或生病而产生的费用;因客户自身疏忽而造成的物品遗失或丢失的费用;以及因客户自行安排活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客户应自行承担在纪念品商店进行个人购物的一切责任,即使该商店是由公司或其当地旅行社介绍的。 (3)其他事项以公司旅行合同为准。 (4)本条款及细则可能根据《马奇诺瓦特旅行合同》进行修改,并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5)因本条款及细则的解释和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长野地方法院管辖。 (6)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重新安排旅行套餐或行程。
(旅行社执照号:长野 2-562) Snow Monkey Resorts Tours 日本长野县长野市栗田 2159 号 电话:(+81)26-219-6272 全日本旅行社协会会员 旅行服务主管:Azusa Fukuhara











